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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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粤环办〔2021〕92号-附件1
发布日期 2021-12-27
实施日期 2021-12-27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计算方法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广东省除石油化工行业外其他工业源VOCs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的估算、核算和审定工作。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VOCs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的估算、核算和审定工作按照《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见附件)执行。本方法印发实施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号) 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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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试行).pdf 【3.16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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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核算方法概览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广东省除石油化工行业外的工业源VOCs减排量核算。石油化工行业采用《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
废止文件粤环函〔2019〕243号。
规范性引用文件
包括HJ 819、HJ 942、HJ 944等国家环保标准及广东省相关通知(如粤环办函〔2020〕19号、粤环办〔2021〕43号等)。
一般原则
减排量计算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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