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法规定了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计算方法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广东省除石油化工行业外其他工业源VOCs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的估算、核算和审定工作。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VOCs产生量、排放量、减排量的估算、核算和审定工作按照《广东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见附件)执行。本方法印发实施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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