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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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东府[2020]60号
发布日期 2020-09-29
实施日期 2020-09-2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广东省东莞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2—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通告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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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 【0.13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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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通告概览
生效时间:2020年11月1日 • 2025年10月31日
核心规定
1. 全市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 环城路以内区域(含环城路)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烟度超GB 36886•2018 III类限值的机械)。
适用范围
涵盖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等)、厂内机械、叉车等20余类设备。
• 豁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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