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2—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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