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是以环境卫生设施基本功能、环保和安全要求为主要内容的全文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主要内容包括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运行管理中涉及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相关技术要求。本规范共分13章: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环境卫生公共设施;5.清扫保洁及除雪;6.生活垃圾收集输;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8.生活垃圾焚烧处理;9.生活垃圾生物处理;10.粪便收运与处理;11.餐厨垃圾收运与处理;12.建筑垃圾收运与处理;13.渗沥液处理。 本规范全部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
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在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过程中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保证有效发挥环境卫生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性能,保障城乡环境的卫生整洁,实现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应遵循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和资源利用的原则。 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和监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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