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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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沈环发〔2021〕33号
发布日期 2021-09-29
实施日期 2021-09-29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辽宁省沈阳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相关单位: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21〕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强化环境准入分类管理,既守好守牢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又有效提升环评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细则(修订稿)》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经过专家论证,并通过了合法化审查和我局局务会议审议,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修订稿)》有效期二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不一致或调整,我局将动态更新。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的通知.pdf 【13.14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沈阳市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版)概览
核心目的
优化环评审批流程,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升审批效率,服务沈阳高质量发展。
适用范围
1. 城市核心发展板块
2. 工业标准地建设区域
3. 未完成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单元
4. 市级及以上开发区特定区域
5. 其他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
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并确保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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