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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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发布日期 2018-06-28
实施日期 2018-06-2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黑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8月17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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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修正)概览
、立法背景
• 2007年8月17日通过,2018年进行两次修正
旨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核心内容
1. 适用范围
涵盖暴雨、寒潮、干旱等直接灾害及衍生灾害
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监测、预报、防御等活动
2.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负责
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
3. 主要制度
• 防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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