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统计管理,规范排放源统计调查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适用范围;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排放源、排放源统计等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增加了数据质量控制的规定; ——增加了数据公布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2 年 12 月 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排放源统计。 其他生态环境统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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