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201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与DB31/387-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排放限值中的锅炉类别区分; ——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冰,胡磬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旻,林欣,刘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6月7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气态燃料锅炉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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