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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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31/387-2018
发布日期 2018-06-07
实施日期 2018-06-07
适用区域 上海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等要求。
本标准2007年首次发布,2014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与DB31/387-201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调整了排放限值中的锅炉类别区分;
——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修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能效中心,江苏双良锅炉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裴冰,胡磬遥,孙毅,黄成,魏玉剑,陆建旻,林欣,刘娟。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6月7日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使用醇醚燃料(如甲醇、乙醇、二甲醚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气态燃料锅炉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其他非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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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387-2018.pdf 【0.45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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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1 387•2018》是上海市地方标准,旨在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促进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以下是对标准内容的分析:
1. 适用范围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设计、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适用于单台出力65吨/小时以下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一系列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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