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等相关要求,加强我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工作,到“十三五”末,实现生态环境部下达我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总量减排6%的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重金属重点行业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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