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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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部令与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国环规辐射〔2018〕1号
发布日期 2018-07-04
实施日期 2019-01-01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国函〔2017〕29号),规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我部制定了《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予公布。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19年1月1日前,根据本办法附录一中的相关要求补充完善省级地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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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概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铀(钍)矿以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其原矿、中间产品、尾矿等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 1 贝可/克(Bq/g)
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监管企业名录并动态更新
2. 核心要求
环境辐射监测企业需制定监测方案(见附录一),自行或委托有资质机构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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