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是化工大省,化工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分布广、总量大,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源头防控作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和《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有关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开展化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指南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山东新达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谢刚、彭岩波、谢朋、马召坤、吴彤、王勃、郑显鹏、孙希宁、徐祥功、吴德华、鞠甜甜、刘宏达、黄兴海。
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溴素、甲醛、氰尿酸等化工行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含异地搬迁)、改扩建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 硝酸、烧碱、纯碱、电石、乙烯、甲醇、氮肥、磷肥、钾肥、化学农药、合成橡胶等化工行业可参照使用,待相关行业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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