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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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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本是一封关于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复函,由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回应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的请示(冀环法〔2009〕316号)。复函的日期为2009年10月22日。
复函内容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适用问题,该法律条款规定了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的处罚措施。具体来说,文本阐述了两种情况:
1. 如果建设单位未依法编制环评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在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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