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测定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丙烷、乙烯、丙烯、乙炔、苯、甲苯、乙苯、苯乙烯等8 种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扬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苏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连云港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江阴市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8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 本标准为定性半定量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丙烷、乙烯、丙烯、乙炔、苯、甲苯、乙 苯、苯乙烯等 8 种挥发性有机物在互不干扰情况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其他挥发性有 机物若通过验证也可用本方法测定。 本方法检出限和测定下限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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