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5/509.6-2012《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与DB15/509.6-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章节(见第3章)。 b)增加了“微型消防站”的相关要求(见4.4) c)更改了消防安全职责章节中“一般要求”内容(见5.1, 2012年版的4.1)。 d)更改了消防安全职责一章,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确定,对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队员、志愿消防队应履行的职责在宏观上进行了规定。将原4.2至4.5的各类人员职责相关要求归入本规定下的个人职责中(见5.1.4, 2012年版的4.2、4.3、4.4、4.5)。 e)增加了“重点部位及设施管理”中“一般要求”章节内容(见7.1)。 f)更改了消防安全 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 员、安保人员等人的职责(见 5.2、5.3、5.4、5.5, 2012年版的4.2、4.3、4.4、4.5)。 g)更改了 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删除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考试内容,对职责做了框架性归纳(见5.5,2012年版的4.6)。 h)更改了 “火灾危险源控制”为“火灾危险源管理”,更改了火灾危险源控制章节的内容(见6, 2012年版的6)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提出。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V/TC02)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付晓东、刘晓虎、李永清、张弛、刘泉、白海日、吴东杰。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DB15/509.6-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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