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旧发排污许可证衔接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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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政策解读与部长信箱
文件编号
发布日期 2018-02-06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来信: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后,环保部环保部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希望能明确以下几点: 1、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明确界限,是否特指新环保法实施以后的企业。 2、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目前地方现有核发排污许可证已到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明确的期限为2020年,这段时间业主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是否属无证排污行为? 3、现有排污单位未办理地方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或办理但过期,可否直接领取《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发布后的排污许可证?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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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概览:关于新旧排污许可证衔接的回复
核心问题
1. 现有企业界定现有排污单位不特指新环保法实施后的企业,而是指排放水/大气污染物且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
2. 过渡期无证排污认定
纳入《管理名录》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限内申领排污许可证。
地方原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需补录信息;已过期的需按新规重新申请。
地方提前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需备案并公告
3. 直接申领新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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