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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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15/T4119-2025
发布日期 2025-07-30
实施日期 2025-08-30
适用区域 内蒙古自治区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和浩特分站、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降碳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包头市生态安全屏障研究中心、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科技推广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帆、龙建玲、李国庆、唐子荣、夏磊、邓颖慧、刘子钰、王建、律严励、王永佳、王嫣然、张书赫、齐利枝、叶紫淇、张乃夫、陈镕圣。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碳中和实施流程,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中和实施计划的制定与发布、碳中和实现、碳中和确认、碳中和实施情况公开。
本文件适用于登记注册或实际运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区单位)开展碳中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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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pdf 【0.40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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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内蒙古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 (DB15/T 4119—2025) 概览
适用范围
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区单位)的碳中和实施工作。
核心内容
1.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明确核算边界(覆盖范围1直接排放、范围2间接排放,鼓励范围3价值链排放)。
依据国家或国际标准核算方法,编制排放报告(含排放源、数据、因子及结果)。
2. 碳中和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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