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广州绿石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和浩特分站、内蒙古自治区节能降碳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包头市生态安全屏障研究中心、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科技推广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帆、龙建玲、李国庆、唐子荣、夏磊、邓颖慧、刘子钰、王建、律严励、王永佳、王嫣然、张书赫、齐利枝、叶紫淇、张乃夫、陈镕圣。
本文件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碳中和实施流程,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碳中和实施计划的制定与发布、碳中和实现、碳中和确认、碳中和实施情况公开。 本文件适用于登记注册或实际运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区单位)开展碳中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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