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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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
发布日期 2017-11-29
实施日期 2018-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湖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和我省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实际情况,现决定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如下: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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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pdf 【0.12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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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及项目数决定概览
关键信息:
1. 实施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制定,2017年11月29日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税额标准
大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2.4元
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及五项重金属(铅、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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