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系统派出分局局长异地任职交流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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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石政规〔2021〕3号
发布日期 2021-08-08
实施日期 2021-08-0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河北省石家庄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1+4”问责机制(试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系统派出分局局长异地任职交流实施办法(试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试行)》《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监督制约机制(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1+4” 问责机制(试行)
2.石家庄市生态环境系统派出分局局长异地任职交流实施办法(试行)
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定期曝光工作机制(试行)
4.石家庄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5.石家庄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监督制约机制(试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8日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网格化环境监管1 4问责机制(试行)》等五个文件的通知.pdf 【6.02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石家庄市环境监管政策概览
核心文件
1. 网格化环境监管问责机制建立三级网格体系(市、县/区、乡镇/街道),实施月度考核排名制度,对履职不力者进行约谈和问责。
2. 扬尘污染防治问责办法通过PM₁₀排名、降尘量达标等指标考核,对连续排名靠后的地区实施通报、约谈及追责。
3. 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异地交流实行干部轮岗制度,分局主要领导任职满三年需交流,执法岗位人员定期调整分工。
4. 违法案件曝光机制每月公开典型环境违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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