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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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陕环发〔2016〕11号
发布日期 2016-03-10
实施日期 2016-03-10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陕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环保局(建设环保局)、财政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健全项目长效运行机制,发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3月10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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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pdf 【0.2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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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陕西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暂行办法概览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所有 中央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
验收分级管理
省级验收
国家委托管理的中央项目、省级重点项目、500万元及以上市级项目(需市级初验)。
市级验收
• 500万元以下市级项目(需报省级备案)。
逾期未验收
3个月未验收的通报批评,影响下年度资金安排;超2年未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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