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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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豫环文[2020]177号
发布日期 2020-12-29
实施日期 2021-01-15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河南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为,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依法行政,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厅修订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制定了《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自2021年1月15日起执行。此前我厅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pdf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2020年12月29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印发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9.7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pdf 【0.5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概览
、专项处罚裁量基准
分为七大类,涵盖主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1. 建设项目管理类(9项)
环评违规未批先建、环评质量问题、验收造假等
环保设施未同步建设、未验收即投产等
2. 大气污染防治类(42项)
排放控制超标排放、逃避监管、VOCs违规处理
燃料管理禁燃区违规、燃煤锅炉问题
监测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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