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2167-2015《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13/2167-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修改了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增加了氨的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碧琳、赵文英、刘冉、时嘉凯、魏梓煊、杨士超、任钢、马学军、王春敏、曹鑫、王素欣、朱浩。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2167-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4日批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相应的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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