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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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11/1228-2025
发布日期 2025-04-21
实施日期 2025-07-01
适用区域 北京市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本文件全文强制。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 1228—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2015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11/ 1228—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 1 章,2015 年版的第 1 章);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的来源,调整了标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c) 更改了涂料的 VOCs 含量限值(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第 4 章 4.2);
d) 增加了清洗剂 VOCs 含量限值要求(见第 4 章);
e) 更改了有组织排放控制范围(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第 4 章 4.3.1);
f) 更改了喷烤漆房燃油(气)加热炉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第 4 章4.3.2);
g) 更改了排气筒要求(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第 4 章 4.5);
h)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中“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要求(见第 4 章);
i) 更改了吸附剂的充填和管理要求(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附录 A);
j) 更改了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附录 A);
k) 增加了汽车维修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见第 5 章);
l) 删除了监测工况要求(见 2015 年版的第 5 章);
m)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要求(见第 6 章,2015 年版的第 6 章);
n) 增加了吸附剂(活性炭)更换要求和环境管理台账(见附录 A 和附录 B)。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晓寒、肖晓峰、李晓斌、蔡海渊、张爱平、姚震、薛亦峰、魏军武、方会、孙成一、何红、高美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 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0.41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2025)概览: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现有及新建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涵盖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等环节。
不包含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2. 核心内容
时段与区域分阶段实施,东城、西城、通州现有企业2025年7月执行,其他区2026年1月执行;新建企业自实施日起执行。
VOCs限值:严格规定涂料(底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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