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全文强制。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 1228—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228—2015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11/ 1228—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 1 章,2015 年版的第 1 章); b)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的来源,调整了标准术语和定义(见第 3 章); c) 更改了涂料的 VOCs 含量限值(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第 4 章 4.2); d) 增加了清洗剂 VOCs 含量限值要求(见第 4 章); e) 更改了有组织排放控制范围(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第 4 章 4.3.1); f) 更改了喷烤漆房燃油(气)加热炉排气筒排放限值要求(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第 4 章4.3.2); g) 更改了排气筒要求(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第 4 章 4.5); h) 增加了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中“NMHC”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要求(见第 4 章); i) 更改了吸附剂的充填和管理要求(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附录 A); j) 更改了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附录 A); k) 增加了汽车维修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见第 5 章); l) 删除了监测工况要求(见 2015 年版的第 5 章); m)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要求(见第 6 章,2015 年版的第 6 章); n) 增加了吸附剂(活性炭)更换要求和环境管理台账(见附录 A 和附录 B)。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晓寒、肖晓峰、李晓斌、蔡海渊、张爱平、姚震、薛亦峰、魏军武、方会、孙成一、何红、高美平。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 年首次发布;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A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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