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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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浙环函〔2018〕500号
发布日期 2018-11-27
实施日期 2019-01-01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浙江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和数据交换活动的管理,我厅修定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7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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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pdf 【0.1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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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2018)概览
1. 文件概述
发文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文号浙环函〔2018〕500号
生效时间2019年1月1日(非重点排污单位自2019年7月1日起)
目的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与数据交换活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含分析仪器、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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