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铅、锌工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0 年,2013 年进行了修改,本次对《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加严了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完善了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明确了达标判定相关要求。 新建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5 年 10 月 31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铅、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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