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对水质采样的规范和指导,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质量保证控制、水质特征分析、底部沉积物及污泥的采样技术指导,适用于开阔河流、封闭管道、水库和湖泊、底部沉积物、地下水及污水采样。 本标准对《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8—91)进行了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1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水样类型中补充了瞬时水样、综合水样内容,增加了大体积水样和平均污水样两种水样类型。 ——采样类型中补充了封闭管道、水库和湖泊以及地下水采样内容,增加了污水采样方法。 ——瞬时非自动采样设备增加了溶解性气体(或挥发性物质)的采样设备,增加了自动采样设备的相关规定。 ——增加了采样设备的准备注意事项。 ——增加了采样污染的避免相关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1 年 1 月 25 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GB 12998—91)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09 年 9 月 27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09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质量保证控制、水质特征分析、底部沉积物及污泥的采样技术指导,是为保证水质采样的规范性而设计的。 本标准适用于开阔河流、封闭管道、水库和湖泊、底部沉积物、地表水、地下水及污水的采样。 本标准是采样技术的基本原则指导,不包括详细的采样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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