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乙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乙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 本标准是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乙烯工程》(HJ/T 406—2007)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乙烯工程》; ——明确了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程序及要求; ——明确了验收监测方案编制要求; ——调整了验收监测报告内容,删除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监测结果比对、公众意见调查、清洁生产水平评价等相关内容; ——取消了验收监测期间工况应达75%以上(含75%)的要求; ——完善了验收标准执行原则、监测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乙烯工程》(HJ/T 406—2007)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海油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1月25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年11月2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乙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乙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乙烯工程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HJ/T 255执行,码头等生态影响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HJ/T 394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附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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