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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