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22/T 2368-2015《湿地保护管理规范》。本标准与 DB22/T 2368-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湿地定义(见 2,2015年版的 2); ——修改了总则(见 3,2015年版的 3); ——修改了湿地保护(见 4,2015年版的 4); ——增加了“可采取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保护湿地”(见 4.4); ——修改了湿地利用(见 5,2015年版的 5); ——增加了“草原”(见 5.2); ——修改了监督管理(见 6,2015年版的 6); ——删除了“对湿地设立保护界标”(见 2015年版的 6.3); ——删除了“凡从事开发建设活动”(见 2015年版的 6.5); ——删除了“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见 2015年版的 6.8)。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市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规定了湿地保护管理的总则、湿地保护、湿地利用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湿地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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