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1年11月13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年 1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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