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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