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部署以及《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将《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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