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本标准的第5、6、9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海南省水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海南省水务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沈仲韬、廖 军、颜毓南、陈 涛。 本标准于2009年9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基本要求、人员配置、工艺运行管理、水质管理、再生水利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健康管理、厂容厂貌、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和评价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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