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导性技术文件按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归口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主要起草人:洪渊、邢诒、肖朝明、余媛媛、袁家柱、张世喜、梁常德、杨英杰、高振亚、吴序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深圳市内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工作程序、方法、内容和要求。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下列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对此类规划应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对此类规划应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注:上述条款所列规划的详细范围依照国务院“关于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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