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石油化工企业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治总体要求、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污染预防、修复与风险管控、封场与长期监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吉林大学、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广贺、赵倩、张芳、王文峰、赵勇胜、陈坚、朱岗辉、曹红英、文一、侯德义、李淼、张旭、刘伟江、李书鹏、廖晓勇、杨杰、刘波、陈梅。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1 年11 月5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 年12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管理,由起草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应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管理部门(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4 楼,邮编100037)。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企业场地地下水污染防治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估、污染预防、修复与风险管控、封场和长期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在产和关闭搬迁场地的地下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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