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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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鲁环发〔2020〕5号
发布日期 2020-01-16
实施日期 2020-01-16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东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防范新增土壤污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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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0.17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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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与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通知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 名录管理
每年由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并公布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涵盖有色金属、化工、危险废物处理等行业重点排污企业。
2. 企业主体责任
污染控制严格达标排放,建设防渗漏设施,规范危险废物处理。
隐患排查定期检查重点区域(生产区、废物堆存区等)和设施(地下储罐、管线等)。
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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