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予以公布,自2025年2月27日起施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通知》(浙政发[2012]30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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