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市、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等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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