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山西省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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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晋环函〔2023〕293号
发布日期 2023-04-18
实施日期 2023-04-18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山西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市生态环境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市、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西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等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市级及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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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关于做好山西省市级以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pdf 【1.64 M】 下载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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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版

山西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概览
核心内容
1. 依法开展规划环评
市级及以下(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必须包含环境影响说明,否则不得报批。
内容需涵盖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及对策措施,参考《技术要点》规范。
2. 加强衔接互动
规划编制与环评需协同推进,依托“双评价”“三区三线”等既有成果,避免工作脱节。
3. 分级审核机制
省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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