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环发[1999]24 号精神,加强对上海市污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指导规范化污水排放口工作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原则、形式及立标等的要求。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怀正、邢绍文、蒋小红、徐高田。 本规范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自 2006 年 11 月 22 日起试行。 当本规范与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标准有冲突时,以国家颁布的标准为准 。
1.1 本规范规定了污水排放口设置的技术要求。 1.2 本规范适用于的规范化整治及新建的污水排放口,还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口“三同时”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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