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川办发〔2022〕1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8日
暂无相关说明
AI版
此概览由AI大模型生成。对结果是否满意?
0
0/150
微信扫一扫
设为首页 | 版权© 尚云环境 | 京公网安备 11011402011579号 | 京ICP备17049511号-2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0914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