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河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实施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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