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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