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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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地方文件
文件编号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
发布日期 2024-12-04
实施日期 2024-12-04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四川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适用范围

暂无相关说明

文件预览
原文附件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pdf 【0.1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文件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是对文本内容的分析:
1. 文件性质这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属于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决定。
2. 修改内容文件中指出,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十七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是关于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规定。
3. 修改依据修改后的条款要求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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