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增强德州历史文化底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州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共13处)予以公布。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扎实做好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四有”工作,不断提升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为传承弘扬我市优秀传统文化作出更大贡献。 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公布。 附件:德州市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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