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恶臭污染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恶臭污染的监测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与处理、实验室分析方法、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等内容。 本标准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7 年 12 月 29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及各类恶臭污染源(包括水域)以不同形式排放的恶臭污染的监测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实验室分析方法进行环境空气、有组织排放源和无组织排放源排放的恶臭污染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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