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条例》,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及其功能。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和噪声排放源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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