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质量,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建设、运行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应急预案要求。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7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代替《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标准名称为《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明确了电动汽车、回用件、非道路移动机械、动力蓄电池、拆卸、报废机动车破碎残余物的定义; ——修改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的定义; ——细化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运行污染控制及污染物排放要求; ——增加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管理、企业环境监测与应急预案要求; ——增加了附录A 报废机动车主要拆解产物特性及去向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修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物资再生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术语和定义,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建设、运行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应急预案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依法取得行业资质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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