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经国务院批准,质检总局于2014年10月30日公布了《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锅〔2004〕31号)和《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2010年22号)(以下简称原目录)予以废止。为确保规范有效的实施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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