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环境空气质量的良好状态,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56-93)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3.1~3.6(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1~4.1.4(调整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4.2.1~4.2.6.2(调整浓度和速率限值,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DB35/156-9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鸣、刘用泉、孙文志。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本标准对废气排放,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制鞋工业苯、甲苯、二甲苯共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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