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from shoe-mak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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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标准导则-地方标准
文件编号 DB35/156-1996
发布日期 1996-10-10
实施日期 1997-01-01
适用区域 福建省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环境空气质量的良好状态,保护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56-93)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3.1~3.6(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1~4.1.4(调整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4.2.1~4.2.6.2(调整浓度和速率限值,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DB35/156-93。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振鸣、刘用泉、孙文志。

本标准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解释。

 

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废气排放,按年限和区域分别规定制鞋工业苯、甲苯、二甲苯共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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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 156-1996).pdf 【0.4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福建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概览
核心主题
规范福建省制鞋工业苯、甲苯、二甲苯三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管理要求。
关键信息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制鞋企业的废气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
未规定的污染物参照国家标准
2. 标准分级
一类区(GB3095):禁止新建/扩建排放企业,现有企业限期停排。
二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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