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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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法律法规-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号 应急〔2019〕78号(2)
发布日期 2019-08-12
实施日期 2019-08-12
发布部门 应急管理部
起草单位
适用区域 全国
是否有效 有效
国民经济代码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教训,深入排查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提高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急管理部组织制定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以下简称两个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注重实效,采取集中培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熟练掌握有关要求,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精准化排查评估。
二、各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主动学习、认真研究,对照两个导则要求,完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长效机制;要以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为核心,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跟踪、及时收集、准确掌握、认真研究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排查治理情况,按照“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坚决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A类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提升,有效降低安全风险;对安全风险等级为B类的化工园区,要统筹考虑,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则上要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短期难以整改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挂牌督办并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件:
1.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应急管理部
2019年8月12日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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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附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pdf 【0.65 M】 下载  |  查看

附件概览

AI版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概览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核心要求
1. 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主体
需建立双重预防机制(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
实行隐患排查闭环管理
2. 工作机制
建立排查治理制度
运用SCL、JHA、HAZOP等多种分析方法
定期开展HAZOP分析("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每3年一次)
三、排查方式与频次
1. 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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