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国实检测技术研究院、北京汽车检修有限公司、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中国机动车辆安全鉴定检测中心、机械工业车辆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石家庄华燕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德凯达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质量检验协会、临沂市机动车安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开宇、田五虎、靳锁芳、陈南峰、孙巍、黄涛、仝晓平、尹航、吉黎明、赵卫兴、周彦、王志刚、殷志军。
检验检测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取得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是一项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的行政许可制度。 本标准是对RB/T 2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补充,作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进行评审的补充要求。 本标准中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包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三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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