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 案工作,服务于生态环境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HJ/T 8.3—9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1994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 ——修订了标准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基本要求、档案编号示例; ——修订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 ——增加了电子文件材料整理、归档、保管、销毁的相关要求; ——补充和完善了归档范围、档案的利用。 ——删除了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归档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HJ/T 8.3—94)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3 年 1 月 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3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其他部门、单位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
0/150